江苏姜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87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益平,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志凌,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38531M,住所地泰州市**区人民北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陆晓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文,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140887298,住所地泰州市**区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宏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钱振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渊

书 记 员 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