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02民初1534号
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程师街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301222889T(1-1)。
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峰,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爽,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在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10号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彦龙。
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
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诉称,要求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偿还物料款2192060元。2017年原告作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在黑河市××区、××、××、逊克县通信工程的施工方,与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签订5份劳务施工框架合同,约定被告对黑河地区爱辉区、嫩江县、孙吴县、逊克县的指定地点进行管线及设备的铺设安装和升级提供劳务服务。2017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5份劳务施工协议,在5份合同同时履行中,被告直接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分公司在黑河市爱辉区的移动库房中领取通信材料用在5份合同约定的项目中。工程建设过程中已使用的部分材料,原告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分公司确认完毕,原被告就已领材料进行了确认。被告应将未使用的材料返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分公司。不能返还部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分公司材料价值在与原告结算中作了扣减,为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返还物料款2192060元。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仍不支付,故诉至法院。另,在5份合同同时履行中,被告所领材料不区分单项合同混合使用,无法在单项合同内核算需返还材料款,故黑河市爱辉区、北安市、五大连池市、逊克县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管辖。1.根据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案涉五份合同的工程中,中人编号2017-4-222的合同的工程地点与爱辉区相关;3.原告本次诉讼中的争议项目中并未包含爱辉区的19个工程项目,涉及的工程项目均在北安市和五大连池市;4.北安市、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符合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诉请偿还物料款2192060元的依据为《北安晟达材料请领确认单(2016年9月15日-2017年5月31日)》、《五市晟达材料请领确认单(2016年9月15日-2017年5月31日)》、《五市晟达材料请领确认单(2017年1月15日-2017年5月31日)》以及若干《材料平衡表》,上述证据表明本案争议的工程与爱辉区范围内的工程无关,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庆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