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3民初1198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依安县解放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10号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彦龙,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世,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峰,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515号。
负责人:于天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达公司)、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晟达公司给付劳务费382901.012元;2.要求铁通公司在拖欠工程款数额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晟达公司中标铁通公司发包的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2017年至2018年(第二批)齐齐哈尔家客依安标段10.1期项目工程。为建设该工程,在2018年7月13日,晟达公司与***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1.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2017年至2018年(第二批)齐齐哈尔家客依安标段10.1期项目工程的劳务由***承担。2.晟达公司享有施工费总额的17%;***享有施工费总额的83%。***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该工程项目全部施工劳务后,经铁通公司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晟达公司给付***工程款58978.10元,扣留***质量保证金45000元。此后,***要求晟达公司给付下欠工程款382901.021元;晟达公司以铁通公司未拨付工程款为由拒不给付;***向铁通公司询问工程款拨付问题,铁通公司称已经全部拨付给晟达公司。二被告互相推诿,损害了***的利益,为此,***起诉提出以上诉讼请求,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被告晟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系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普通管辖,依安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可以证实,晟达公司将承包的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2017年至2018年(第二批)齐齐哈尔家客依安标段10.1期项目雇佣***方工人进行家庭宽带接入施工,因此该协议系劳务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一般管辖;协议第十一条第2款中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索赔或纠纷,各方均有权向丙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此处为笔误,实际约定由甲方所在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应适用协议管辖,由晟达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与晟达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第11.2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索赔或纠纷应由各方协商解决;若任何一方发出要求协商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各方均有权向丙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结合协议中的文意内容可知,合同相对方仅为甲方晟达公司和乙方***,协议中并不存在丙方相对人。甲方晟达公司为依法注册登记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自然人,由于自然人不存在注册地,只有甲方晟达公司存在注册地,该条款中对注册地人民法院的约定真实意思表示为甲方注册地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晟达公司关于协议中“丙方”字样应属笔误的主张依法成立。该协议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协议选择地为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地;本案***诉求劳务费,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本案为第一审案件,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本案协议管辖约定有效,故晟达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刘 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