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5民初1349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冰,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程师街11号。
负责人:丁绍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思宇,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妍姝,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日照街261号。
负责人:陶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丕双,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10号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彦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世,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一峰,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纪长颖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文涛
书 记 员 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