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民初9547号
原告: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10号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彦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颖,黑龙江博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黑龙江晟达信息
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梦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温 馨
书 记 员 范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