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5民初1079号
原告:**,男,1985年8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济开发区南岗集中区10号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程师街1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满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