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黑某某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5民初1079号 原告:**,男,1985年8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济开发区南岗集中区10号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程师街1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满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宣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