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3民初1407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程师街11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姝,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日照街261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6**广场B座33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27.22元,减半收取7,663.6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