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9民初1985号
原告:黑***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10号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黑***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以下***达信息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晟达信息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计778元(黑***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温 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