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5民初90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程师街11号。
负责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10号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日照街261号。
负责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江市西安区新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建设)、黑龙江晟达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以下***达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铁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款489150.33元、违约金36685.5元,合计525835.8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为被告中移建设发包的牡丹江家客十期一、十期二GPON接入工程施工。在给付原告部分款项后,尚欠原告部分款项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435169.3元、利息64385.28元,合计1499554.58元。
中移建设辩称,中移建设将案涉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黑龙江省牡丹江邮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黑龙江省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脉公司)、晟达公司,中移建设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劳务施工协议,现中移建设已经将案涉工程款全部支付给邮电公司、国脉公司及晟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中移建设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请,以维护中移建设的合法权益。
晟达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晟达公司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
中移铁通辩称,本案原告主张的案涉工程是中国移动公司发包,由中移建设承建,***公司向原告结算,中移铁通公司作为中移建设组织的施工者,不涉及工程结算等相关问题,也无责任和义务承担原告的给付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对中移铁通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虽然原告主张的是被告给付劳务款,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更为适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的施工地点在黑龙江省宁安市,故本案应由宁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