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初134号
原告:辽宁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大街49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成,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延福,男,满族,1962年6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40号。
负责人:刘树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霞,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6号。
诉讼代表人: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陈彤,辽宁信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祥林,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宁,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营口市站前区。
原告辽宁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第三人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辽宁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50.00元,减半收取26625元,由原告辽宁金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红
审判员 秦振敏
审判员 黄晓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文生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