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81执5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郭华,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夏瑞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冯雪娟,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瑞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绣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181执5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生军
审判员 王亮亮
审判员 贺永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亚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