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81执2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荀文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宁0181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4009.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10元,以上共计5471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至少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无执行到位金额。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尚未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杨生军
审判员 贺永宏
审判员 王亮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