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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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81执1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申请执行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
1.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宁夏银行存款8000元,并于2022年8月3日发放申请执行人。
3.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素。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通过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