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21民初3093号
原告:**,汉族,住银川市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东盛路众海建材市场**楼**房。
法定代表人:**,系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北街邮政办公楼**
负责人:***,系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银川高新区科技园**div>
法定代表人:***,系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系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灵武市。
原告**与被告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宁夏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以“本案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曹 静
书记员 杨 燕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