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2民初1390号
原告:内蒙古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0591997729Q。
被告:***,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电工,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内蒙古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9年6月2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决,裁判文书已生效。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述判决结果,因此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洪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