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

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18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95873958C。
法定代表人:赵德志,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侯庄路1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69324760U。
法定代表人:吕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8)鲁032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货款695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260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18元,由被告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969718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0年6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经线下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房产均被多家法院查封,且均有抵押。
4、2020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期限为60个月。
5、2020年9月28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969718元,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封刚远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甘丽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