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

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121执28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审理,(2020)晋012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100663.79元。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诉讼费12423元、执行费23407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名下无银行存款,但已将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名下车辆无法实际控制;名下不动产系正在生产经营所必不可少的经营场所,暂不宜执行。
3.经本院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113086.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俊刚
审判员 刘全海
审判员 要经全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彦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