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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原告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乡城县鸿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乡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336民初97号
原告: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乡城县鸿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四川省乡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诉被告乡城县鸿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乡城县藏水加油站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秀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