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2执8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部新区碧霞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69329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普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瑞景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319825XXXX。
法定代表人:梁赟,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的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唐山普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唐山普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向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970000,向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赔偿诉讼保全费5000元。唐山普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2530元,申请执行费871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山普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唐山普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法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将其法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与此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唐山普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查明唐山普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62000元整,本院依法予以冻结,经法定程序扣划人民币62000元至法院指定账户中,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发放。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得被执行人唐山普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或线索。综上,本院在穷尽各项财产调查措施后,共执行到位案件款人民币62000元,其他债权未执行到位。
在此情况下,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