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26执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部新区碧霞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侯传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正南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魏献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灵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26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河北森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411.97元及迟延付款利息,被执行人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151.5元。
本案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账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无法查找其下落。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暂时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辛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