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集团南京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4591号
原告: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部新区碧霞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69329377H。
法定代表人:侯传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集团南京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64107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电电站装备工程集团南京输变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111.21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在2015年2月12日签订《成套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125万元;于2015年7月签订《陕西华电定边*盘山330KV变电所工程110GIS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96.7万元;2015年8月签订《华电湖北发电公司武穴大金80MW风电场工程GIS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59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设备运至被告指定地点且安装调试正常运行,但被告却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11.215万元,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陕西华电定边*盘山330KV变电所工程110GIS采购合同》第18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翠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