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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2371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强、李士东,山东锦哲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12月25日出生,住肥城市。
被告: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部新区碧霞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候传新,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望岳路中兴时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泰安泰山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伟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