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05民初320号
原告:张家口市宣化钢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武庙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安润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口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弛虹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下八里收费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江海涛。
张家口市宣化钢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宣化弛虹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宣化钢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宣化钢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张家口市宣化钢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XX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