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财保74号
申请人:内蒙古西蒙奈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腾飞大道TCL手机工业园二楼。
法定代表人:韩洪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内蒙古丰田园林灌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如意总部基地西蒙奈伦广场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田存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维多利摩尔城3号楼16层-18层。
负责人:郝瑞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内蒙古西蒙奈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丰田园林灌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63298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自愿出具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单号为13125023900711726229的保险金额2463298元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西蒙奈伦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63298元人民币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李晓光
审 判 员 曹晶晶
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