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浩明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中太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弘浩明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8民初319

原告:无锡中太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智慧路5-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4539608R

法定代表人:吴召干,董事长。

被告弘浩明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5747743Q

法定代表人:毛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琦,19831 1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鹏鑫,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中太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弘浩明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无锡中太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中太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福军

二○二○年一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周 悦
书  记  员   单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