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浩明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8民初319号
原告:无锡中太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智慧路5-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4539608R。
法定代表人:吴召干,董事长。
被告弘浩明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5747743Q。
法定代表人:毛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琦,1983年1月 1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鹏鑫,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中太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弘浩明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无锡中太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中太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福军
二○二○年一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周 悦
书 记 员 单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