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3867号
原告:***达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香路10号3号楼632室。
法定代表人:赵海泽,经理。
被告:***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立平,经理。
原告***达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传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达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祁广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琛
书 记 员 杨京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