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848号
原告:上海杰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蒲基村514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煌,销售总监。
被告: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1号7幢。
法定代表人:种衍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诚立,男,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杰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邵忠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程焱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