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泰兴市长江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9027号
原告:泰兴市长江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良、申芮(实习),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
法定代表人:种衍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诚立,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长江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特变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约定了管辖,本案应由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依法移送。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系长期业务往来单位,部分合同约定了由买方所在地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邱玉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