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沈阳株钻数控工具有限公司、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0547号
原告:沈阳株钻数控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99号(512))。
法定代表人:曹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1号7幢。
法定代表人:种衍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诚立,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株钻数控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株钻数控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6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6.5元,由原告沈阳株钻数控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鹏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郭 晨
书 记 员  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