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2民初26340号 原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8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合同剩余设备款1525498元;2.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自2021年1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2025498元设备款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1525498元设备款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3日,其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常规)》(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其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向其支付货款,合同总价630.5万元。2017年3月,被告收到其按合同要求交付的全部设备并安装完毕,被告未履行任何合同支付义务。2018年5月21日,因案涉项目纠纷而暂停。2020年12月16日,其与被告签订《******铝镁锌材料有限公司330KV开关站工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解除《合同》,被告向其支付未能退回设备款2025498元。《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设备款2025498元。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设备款,经催要后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支付设备款50万元。剩余1525498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中发公司辩称,1.拖欠原告合同剩余设备款1525498元无异议,同意支付;2.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基数、计算标准、起止时间均无异议,但利息的金额需要其内部审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363KV/3150XX路XX组,合同价款630.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物。因被告与******铝镁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争议,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解除《合同》,被告将设备退还原告,未能退回设备按如下支付:被告于协议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设备款2025498元。如被告未按约定按时足额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剩余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被告主***。后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原告支付设备款50万元。案件审理中,被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原告支付150万元,于2022年9月5日支付25948元。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定作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全部设备款,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案件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向其支付全部设备款1525498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基数、计算标准、起止时间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扣除设备款1525498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的450元(150万元+25948元-1525498元)应视为其支付的利息,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8376.7元(168826.7元-450元,即以202549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152549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以2549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8376.7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58元(原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现由被告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汶 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智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