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民初1839号
原告:山东飞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清河工业园西部。
法定代表人:巩国防,总经理。
被告: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1号7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飞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中发上海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飞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飞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飞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0.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420.00元,由原告山东飞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