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202执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00802024452,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前进大道399号院服务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03月29出生,住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交河大道西侧高铁港城新区壹号公馆项目部。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兵120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还款义务3415575.91元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24日、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17日、2022年8月17日、2022年9月14日、2022年10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分别到哈密市天山村镇银行、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师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第十三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查,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新疆宏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杨     俊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田  玉  洁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提·赛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