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科翔电工有限公司、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81执199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科翔电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沈阳科翔电工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保险、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名单库,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请求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并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宝晶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路庆举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