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12民初3550号
原告:扬州市江都华宇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工业园飞龙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武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荷泽市成武县白浮图镇枣曹路150公里处。
原告扬州市江都华宇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江都华宇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以被告***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业已破产,拟向管理人处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明确不再预交诉讼费用,请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市江都华宇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