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民初1336号
原告:***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白浮图镇枣曹路15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章华北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江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