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643号 申请人:***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白浮图镇枣曹路150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742526X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思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思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MABLKRWW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永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59652929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电气有限公司、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江西**电气有限公司、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70572.4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36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江西**电气有限公司、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70572.4予以冻结。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电气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崇仁支行营业部20×××41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4770572.40元,实际冻结9293.18元。(2023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 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崇仁支行营业部19×××8账户存款最高限额4770572.40元,实际冻结28603.46元。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江西省抚州崇仁支行151×××835账户存款最高限额4770572.40元,实际冻结14585.68元。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3×××360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4770572.40元,实际冻结33441.33元。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抚州分行营业部473×××20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4770572.40元,实际冻结457907.11元。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143×××6账户存款最高限额4770572.40元,实际冻结46185.46元。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亚威电气有限公司兴业银行抚州支行502×××12账户存款最高限额4770572.40元,实际冻结10028.47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3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 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643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