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723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西城街道中华西路666号万象城B2楼13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742526X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230617583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723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含逾期履行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如实向本院报告详细的个人财产状况。 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85177.95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73255.95元,交执行费7880元,转诉讼费4042元。(2023)鲁1723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1)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723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成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