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723民初1476号
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男。
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某某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700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的1.5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了1份《变压器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变压器1台,合同价款为110000元,同时合同约定了质量标准、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变压器,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至今尚欠原告货款7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所欠款项。
陕西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给原告货款是因为原告的变压器质量不合格,被告维修产生了费用30000元,从2014年一直和原告沟通,发传真一直说让原告支付30000元的维修费用,77000元货款就支付给原告。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4日,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变压器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变压器一台,合同价款为11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变压器,被告支付给原告33000元货款后,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给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一张。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7000元未支付。
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支付保全申请费790元。
本院认为,被告陕西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变压器,被告未足额支付产品货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77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变压器质量不合格,被告维修变压器产生了30000元费用,原告需支付给被告,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变压器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货到后由需方按国标验收,并向供方出具收货凭证,若发现数量、外观、资料不符或者损毁,应于三日内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及时到现场处理。涉案变压器到货时间是2014年2月24日,被告应在2014年2月27日前书面通知原告,但被告在2014年4月22日才通知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另被告所主张的维修费没有提交发票、支付凭证及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原告又不予认可,因此,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请被告陕西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某某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7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7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并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保全申请费790元,共计2515元,由被告陕西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