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大某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民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苏家店镇政府大院西南东二户。
法定代表人:刘玉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光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二号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姚素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潭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欣,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大***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22日在浙江移动微法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大***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大***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69864元,减半收取849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972元,减半收取20986元,均由大***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健芳
审判员  金子明
审判员  李建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