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大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终1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绥滨镇松滨街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二号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大***新能源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16日在浙江移动微法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大***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53154元,减半收取1265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5808元,减半收取122904元,均由大***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