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大唐包头亚能电力有限公司等应收账款质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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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9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唐包头亚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怀朔镇。
法定代表人:乔子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开发区十二号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唐包头亚能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一审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浙民终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大唐包头亚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以各方当事人已就相关争议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大唐包头亚能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唐包头亚能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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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