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63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白土岗乡白塔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民心路1号**大厦D楼1层、7-22层。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二号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大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杭州分行)、一审被告***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民终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本院:1.撤销一、二审判决;2.依法驳回浙商银行杭州分行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通知前,已被抵销4310.43万元,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有误。应遵循将质押通知后才对次债务人生效的法律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明确了通知生效规则。大唐**公司受让了案外人大唐新能源朔州平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对***创公司的债权,***创公司对大***公司未供货的金额已经有(2019)***字第055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55号裁决)确定。一审法院在另案(2019)浙01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中已经确认案外人大***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以其受让的大***公司债权,抵销了***创公司的债权。大唐**公司受让的债权抵销的是应收账款债权,而不是浙商银行杭州分行的质权。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以受让的普通债权抵销案涉质权于法无据,适用法律错误。(二)***创公司未配合进行案涉风机的到货验收,且未履行调试和预验收义务,应收账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三)大唐**公司所受损失远超过预留的质保金金额2105万元,二审法院对大唐**公司有关损失的证据不予评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剥夺了大唐**公司的辩论权利,审判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涉应收账款是否已被抵销4310.43万元的问题。大唐**公司主张受让了大***公司对***创公司的债权4310.43万元,以该债权抵销案涉应付账款。但根据大唐**公司提交的55号裁决,大***公司在55号仲裁案中并未主张返还超付货款,仅主**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且并未得到支持,理由为大***公司未向***请求对超付合同价款进行认定,也未曾提供对超付合同价款进行认定的依据。大***公司虽在另案中以其从大***公司受让的债权进行了抵销,但用以抵销的债权也是来源于上述55号仲裁案中认定的***创公司需支付给大***公司的违约金,并非大***公司主张的超付货款债权。而且,大唐**公司曾在另案中主张抵销同样的款项,亦未被相关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支持,故对大唐**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应收账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创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交货义务,且相关货物已通过“240小时”满负荷试运行。***创公司向大唐**公司开具并交付了合同总价2105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唐**公司就***创公司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违约行为曾提起另案诉讼,后判决***创公司因延迟供货应承担的违约金为4123280元。因***创公司与大唐**公司已明确约定了质保金,双方再有其他争议的,可另案解决。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采购合同货款扣除质保金和***创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后,剩余款项已达到付款条件,并无不当。
(三)关于大唐**公司认为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利的问题。本案二审已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召集各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查质证,大唐**公司、浙商银行杭州分行、***创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均参加了二审法院的审理。本案不存在剥夺大唐**公司辩论权利应当再审的情形。
综上,大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