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北京有限公司等质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70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营业场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石门村东路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一审第三人: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瑞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简称信达资产浙江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北京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信达资产浙江分公司以与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达资产浙江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