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武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某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2942号

原告:青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兰州东路北侧海尔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韩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正磊,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工业园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曾超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陈彦廷

人民陪审员  杨 芳

人民陪审员  万继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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