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7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华(射阳)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射阳港经济区农牧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顾素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琳琳,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兰州东路北侧海尔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韩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正磊,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军,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国某(射阳)风电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青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4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4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华(射阳)风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739元、上诉人青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5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胥 霞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