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武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元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263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东路北侧海尔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93783J。
法定代表人:韩向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元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庐山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53418056B。
法定代表人:石永盈,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志华,男,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元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刘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鲁0281民初948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执2639号案件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任吉梅
审判员  贾立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