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5585号
原告:青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兰州东路与站前大道南侧1000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2022年11月17日,原告青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青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