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203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鲁0281民初849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进行了总对总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均无异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执行悬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暂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