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人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泉州泽仕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人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三初字第00202号
原告泉州泽仕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1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红,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人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136号科技中心16层A区。
法定代表人肖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收到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泉州泽仕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人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4年9月9日以法院特快专递(专递号EY661681167CN)的方式书面通知原告泉州泽仕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3337元(经核实,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将诉讼费退还你公司),逾期未交,本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泽仕通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泉州泽仕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磊
审判员***
代审判员高纲要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