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玺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玺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662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玺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所称的合同名称虽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但该地并非双方住所地,也非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不在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的选择范围内,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所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所签合同内容为“郑州泰祥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135MW机组废水回收、达标排放EPC工程施工图设计”,该热电项目虽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但被告的合同义务为就该项目设计施工图,即双方合同标的为工程图设计,而非该热电施工项目本身。故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管辖范围内的情况下,双方所约定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与双方本案争议并不存在连接点,故双方该协议管辖约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外东山弄****,故本,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div>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 涛
书记员 薛森阳